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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假執行因為與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 1. 假執行是基於已完成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2. 假扣押、假處分則並未經判決,只須釋明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並願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之保全程序,是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的手段而已,並不是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只是暫將財產查封扣押或定暫時狀態,並不會真的進行到拍賣程序。所謂「假執行」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先賦予其執行力,以避免敗訴之債務人濫行上訴致損及債權人權利之執行程序。 一般民事訴狀上會在訴之聲明上聲明: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目的就在於待該審級判決後,得馬上進行「假執行」。若原告勝訴,則法院在下判決時即會在裁判書上寫明:「原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 被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免為假執行」此時,原告即可依此裁判書,進行提存程序,提存完畢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而被告若不願被假執行,亦可提供擔保,提存後聲請免為假執行。 假執行裁判因是與判決合在同一裁判書上宣判,故不必像假扣押或假處分般,須另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書即可執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假處分

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是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是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1.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2. 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3. 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檔案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4.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5.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

強制執行法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第 132 條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第 132-1 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第 132-2 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第 133 條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第 134 條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第 135 條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第 136 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第 137 條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第 138 條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第 139 條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第 140 條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聲請假扣押的時間點

先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假扣押必須配一場官司」,至於在開庭前還是後聲請,兩者實務上其實都有! 債權人可以先提告,在開庭審判過程中跟法官聲請假扣押,通常假扣押裁定會比冗長的訴訟判決還要快,所以在官司結束前就可以先扣押(查封、凍結)對方財產,再靜待法官的判決結果。 如果真的很怕對方脫產,債權人在提告前就先聲請假扣押也是可行的,但如果聲請後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債務人撤銷假扣押裁定的其他方式除了債權人錯過時效會被債務人撤銷假扣押之外,為了不要讓債務人被假扣押弄得無法喘息,下列這些狀況發生時,債務人都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程序有瑕疵,可以「抗告」或「請求損害賠償」假扣押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比如已經確定沒有脫產嫌疑,就可以聲請撤銷債務人繳交法院裁量的擔保金,讓債權人沒有「拿不到錢」的疑慮後,就可以撤銷

聲請假扣押程序

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清楚寫出借貸事實、欠債不還經過、對方脫產的跡象,並附上證據,強調「符合強制執行困難」要聲請假扣押。遞狀並繳交規費: 將假扣押聲請狀給「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要扣押的財物所在地法院」,並繳納規費1,000元給法院。收到假扣押裁定: 聲請受理後,如果沒問題,通常1週左右會收到法院核定的「假扣押裁定」。查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以先拿假扣押裁定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有沒有財產,如果有再決定執行假扣押。決定項目支付擔保金: 告知法院想要扣押的財產項目(例如對方薪資、存款等),並付給法院擔保金。時效內聲請執行假扣押: 債權人必須要在30天內撰寫強制執行書狀聲請執行(超過就失效,必須重新聲請),並繳交假扣押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8,但金額若未滿5,000元免繳),之後法院就會執行假扣押。

假扣押擔保金的支付方式

假如擔保金額很大,難道要大費周章運一筆現金到法院嗎? 為了便民,除了用現金支付擔保金,法院也接受這些方法: 支票 本票 匯款 因為已經把錢交給法院了,所以若之後債權人想把假扣押擔保金取回,也必須要滿足某些要件並向法院聲請才行,這部分之後再詳細談。

假扣押擔保金是什麼?要付多少?

因為假扣押對債務人經濟有很大的影響,考量債務人權益,也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所以法院特別設立「擔保金」的機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該要說明原因,如果提出的理由略有不足,但債權人願意擔保,經法官評估也適合,就會讓債權人支付擔保金後對債務人進行假扣押;就算債權人理由完整,法官也可以要求付假扣押費用再執行;有例外情形可以降低假扣押擔保金額度,例如法條上提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扣押保證金不能高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也就是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假扣押都需要擔保金」,金額由法官定奪,通常債權人需要支付「請求金額的3分之1」作為擔保金(確切金額仍是由法官裁量)。 但為了保障經濟狀況有困難的債權人,避免因為籌不到擔保金只好放棄聲請假扣押,因此法律針對特殊狀況有減低金額的配套措施,符合第4項條件的債權人,需給付的擔保金「最高不超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 舉例來說,A要向B討120萬欠款,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論理由充不充足,經法院評估過後可行的話,都可以請A付擔保金: 正常情況下:通常給付請求金額的3分之1,所以A會需要給付40萬擔保金。 特殊情況:假如A是針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那麼A只要付12萬元以下(不超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假扣押擔保金即可。

聲請假扣押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則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以聲請假扣押條件1:必須要是金錢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目的物除了現金,法條上提到「得易為金錢」也可以,例如像黃金、鑽石等有立即、特定時價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財物! 如果是土地、不動產等價格浮動或由所有人自行定價的財物就不是假扣押的聲請範疇,債權人要聲請的是假處分! 聲請假扣押條件2:必須要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若債務人其實沒有打算要脫產,或是債務人本身有足夠財力,真要進行強制執行的話,債權人是可以順利拿回錢,這樣就不能(法院也會認為沒有必要)聲請假扣押。 至於要讓法院覺得「符合強制執行困難」,有可能會讓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程度,包含這些狀況: 債務人躲起來消失了不管怎麼催,債務人都不還錢,而且繼續到處消費花錢債務人刻意減少名下財產,會讓他無法清償自己欠下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符合這些狀況,為了避免債權人拿不回錢,法官在綜合各方考量後,就可能同意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

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假扣押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但假扣押意思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假」字不是指真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假扣押就是「暫時扣押債務人的金錢」,不讓他隨意轉移到別人名下,或做出其他處理,是一種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保全程序。 ★假扣押有這些特點:避免債務人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逼迫債務人必須面對並處理這筆債務假扣押不用經過冗長的非訟或訴訟程序,且具有隱密性,債務人不會事先知道由於一旦執行假扣押,債務人的資金就完全無法動用,可能會導致債務人周轉不靈或陷入經濟危機,所以法律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要有「必要性」,下列帶你細數假扣押有哪些聲請的必要條件。 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以免債務人知道聲請假扣押的理由,而有所準備所以你並不會收到通知。 而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 不過,當事人之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 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吧?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二十日)內起訴提起訴訟】」而所謂的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 債務人於債權人提起訴訟後,可以就事實的釋明與陳述,提出更深一層的舉證進行辯論或進行和解。至於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所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 【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 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 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定,債權人於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也不會停止執行。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提出抗告、異議或另提訴訟,均不會影響執行,也不會停止執行」

假扣押

常有民眾因為別人欠錢不還,想走法律程序討回權益,卻常把「假處分假扣押」或「假執行假扣押」搞混成一團,雖然都是為了防止「向他人借錢的債務人」脫產,使「借他人錢的債權人」拿不回自己的錢,但其實這3者本質上是有差別的,用簡單的概念來說: 假扣押:是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如果想拿到錢必須另外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但假執行是「直接查封、拍賣、變賣」這些財產,並返還給債權人。

「支付命令」如何送達

(一) 法院發出的支付命,於「合法送達」債務人後確定。 所謂「合法送達」,依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第136條)。 例如,送達之支付命令由甲住的大樓管委會警衛代收,該支付命令即生送達效力;至於甲之後有無簽收及何時簽收,並不影響該通知於警衛代收時已發生之送達效力;若支付命令送達甲之住居所,而甲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亦不影響送達效力。 2、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第137條)。 3、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138條),此即本案例的「寄存送達」方式。 亦即,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載寄存文書之處所,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前往領取,兩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如本案例,甲因出國並不知法院有對他發出支付命令,也未到管區派出所領取該支付命令,則該支付命令自寄存警局之日起經過10日即生送達效力。 (二) 法院寄出之支付命令,依前述送達方式,一旦發生送達效力,甲即應於送達效力發生後之20天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確定效力,債權人即得以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支付命令」何時確定

(一) 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即聲請人)即得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二) 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亦即,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執「支付命令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本案例,甲因出國,致未能於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之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即會發給債權人丁某「確定證明書」,丁某即得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名下財產。

已聲請更生但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請問該如何處理?

本人已聲請更生程序還未經法院裁定,但現在收到債權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解答:支付命令只是強制執行中的開頭而已,如果你已聲請更生程序 在時效性上面你大可以放心,因為當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的時候如果是要扣你的薪水一般時間程序大致上可分為 1.聲請支付命令 2.如果債務人7日內沒有聲明異議的話 3.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4.銀行以支付命令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扣薪命令 5.法院裁定扣薪命令至債務人的公司於下次發薪時實施扣薪動作3/1的薪水 上述的動作最快大約3個月以上 如果銀行是要查封不動產的話則由上述第3項後開始 1.銀行向法院呈報債務人的財產及想要查封不動產之所在位置 2.法院通知銀行及地政人員何時進行查封動作(大約都排1個月左右) 3.查封過程中有些事項有可能會拖到時間 所以如果是銀行在查封房子的話一般程序到拍賣最少都需要半年的時間,所以如果你已聲請更生程序只要你的資料準備妥當,確定不會耽誤到太多時間的話,銀行還沒扣到你的薪水及查封拍賣你的不動產的情形下你已經完成更生的程序了

因欠銀行錢,收到民事裁定通知,要怎麼辨呢?

收到民事的裁定通知書,是什麼意思呢? 我的狀況是:收到支付命令→我提出異議→收到民事裁定通知書 我的問題: 1. 我本身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工作記錄(沒有勞健保大概6年),卡債也有7年左右沒交了,所以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扣押,那銀行會如何做呢? 2. 現在收到裁定,接下來銀行會在做什麼程序呢? 3. 裁定書說十日內可以提出抗告,我需要提出嗎?提出,對我有何影響呢? 4. 這7年來都沒繳錢,銀行也從來沒找到過我本人,若以後有法院寄過來的掛號,可以不收退回去嗎? 解答簡單的說就是~名下不要有任何財產就拿你沒轍了喔~但有薪轉的話會被扣3/1建議前置協商處理.如果法院通知出庭建議還是乖乖出庭說明你真的無力繳納的情況,建議清算程序處理,.如果錢進帳戶,都有機會被扣走.因為單純的欠錢,只是民事問題,除了會被扣薪,會被假扣押動產、不動產。建議用前置協商、二次協商、變更協商、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優惠清償處理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

如果支付命令在一定期間內不能送達到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效。因此而產生的訴訟繫屬關係亦隨同消滅。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一定期間內,若是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便可請求強制執行(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期間內20日提出異議時,若經查明屬實,法院應讓支付命令失效

申請發支付命令的條件

須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但不問是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所發生的給付請求。須聲請發支付命令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或對待給付已經履行(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命令要能夠送達到債務人。這是說支付命令不能用公示送達的方式,或是送達到國外的情形。符合一定格式。在有些地方及情況,支付命令屬於專屬管轄,要由特定法院為之。

聲請支付命令的注意事項?

如果你的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不建議聲請支付命令,反而會讓債務人知道我們已準備開始進行法律追討程序! 這時會建議您透過訴訟解決,並記得在起訴前,就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程序! 另外,如果能預期債務人一定會提出異議或無法送達時,則建議直接起訴,以免浪費追索時間。

支付命令的特色是什麼?

時間快:一般而言,債權人「約一個月」就可拿到支付命令。 程序簡單:因為聲請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所以不用當事人言詞辯論,也不需要開庭,法院僅會做形式要件審查,不就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予以審酌。 支付命令費用低:500元。 有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效果: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例如認為「支付命令」的記載內容不實(像是借據上的簽名根本非本人的簽名、或是債務其實已經還清了等等),那麼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被視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不會耽誤了這筆債權的時效。

支付命令是什麼?

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萬元)、 可代替物(如IKEA鯊魚100隻),或有價證券(如台積電所發行的普通股股票),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督促程序」的一環。 督促程序故名思義,即是債權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個法律上的程序。 但其債務僅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才行。 而且債權人在不需經過訴訟上的言詞辯論,僅僅依照債權人的主張,法院向債務人發出附帶條件的「支付命令」。 這個附帶條件指的是,如果債務人不在支付命令所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等同於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 這種督促程序適合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預料到債務人應該不會對債務有所爭執者。 便可透過此種簡便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節省當事人上法院的精力與時間。

如何掌握工程採購案調解之關鍵優勢

(一)調解預審會前之準備        1.及時反映        (1)當契約條款解釋兩造不同時:除檢視契約之適用優先順序,並與機關協調外,若無法達成共識,應立即以書面表達立場。        (2)當履約進度遭受阻礙時:若因甲方未盡協力義務等因素,應立即以書面反應,並要求停工或不計工期,勿因機關勸說暫勿反應,而損及自身權益。        (3)當驗收標準及方法無法合意時:若超出契約規定之驗收標準及方法,而契約未明確規定,可徵詢相關同業工會之意見,並表明檢驗費用應由機關負擔。        (4)當權利須特別主張時:應立即以書面反應。        (5)當結算付款遭耽誤時:應適時以書面反應機關應依合約及採購法等儘速付款,並表達未來可能一併請求利息。        (6)當結算付款額度兩造主張相左時:若追加款、物調款等款項兩造主張不同時,應以書面反應,以保留未來之請求權。        2.證據保存        (1)兩造往來公文:以一案一卷為原則,按日期區分為機關來文及廠商發文分別保存。        (2)履約相關會議紀錄:若未獲會議紀錄或紀錄與事實不符,應立即以書面反應。        (3)審查意見、驗收紀錄:若有疑問應立即以書面反應。        (4)電話通聯紀錄:記錄通聯時間、級職、姓名、內容等。        (5)專業單位諮詢文件:請工程會釋疑函件、同業公會之商源提供往來公文等。        3.詳細分析        (1)法-系爭購案契約(含政府採購法、民法、行政程序法、機關相關之內部規定等)。        (2)理-業界慣例、專業註解。        (3)情-同理心、公平正義。        4.設定目標        依上述之詳細分析結果,按優先順序及可能性(勝率)設定主要、次要、及附帶訴求:        (1)主要訴求要確保:        務必要確保之主要訴求。        (2)次要訴求要爭取:        儘可能爭取之次要訴求。        (3)附帶訴求可捨棄:        附帶訴求在必要時捨棄,作為確保主、次要訴求之交換條件。        5.調解申請書編撰邏輯        (1)事實表述明確易懂。        (2)理由說明契合訴求。        (3)證據提供具體有效。        (4)前後呼應層次分明。        (5)段落區分配合攻防。(二)調解預審會中之關鍵要領        1.發揮攻防技巧        (1)尋找弱點、致命一擊:公務人員最怕的就是違法,因此若能找出機關違法之處予以致命一擊,由於承辦人員可能遭受行政或民、刑事責任等處份,機關往往會作讓步。        (2)多點突破、擴大效果:全面檢視合約中對我方有利之點,儘可能提出,以便增強說服之力道。        (3)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他造當事人提及最多之處,往往就是其最弱之處,找出該處之弱點及矛盾所在,再予以攻擊。        (4)模糊焦點、減少損害:同理,我方之弱點,也要安排一些煙霧彈來模糊焦點,以避免對方之攻擊。        (5)迂迴打擊、保護目標:我方之主要訴求雖已設定,但勿表現的過於明顯,以免成為攻擊目標。        (6)順勢而為、確保戰果:必須視會中之發展狀況臨機應變、順勢而為,以確保戰果。        (7)釋出善意、以退為進:將可讓步之處(附帶或次要訴求)捨棄,作為促成調解之交換條件。        2.掌握關鍵要素        (1)影響審議委員之心證:原則上會議一開始即切入重點,以便能先行建立委員之同理心及同情心,進而影響委員之心證。倘若遭遇較不公正之委員,建議考慮將案件撤回,可退還一半之調解費,降低損失,並評估改採仲裁或訴訟處理。        (2)爭取審議委員之認同。        (3)獲得審議委員有利之判斷。        3.答辨要項        (1)見風轉舵、投其所好:        會前先行瞭解委員之專長背景及習慣,以便依其好惡答辯。        (2)臨機應變、不急不徐:        無論會前準備再周延,會中仍會有超本劇本之外的狀況發生,切莫慌張,答辯時應簡單扼要、條理分明。        (3)冷靜思維、沈著應答:        對方答辯時,我方要對其內容一一作筆記,再就其內容適時作重點之反駁。        (4)據理力爭、確保權益。        (5)理虧迴避、降低損害。        (6)補充說明、力保無失:        若在調解申請書送出後發現有未盡事宜,可在召開預審之前隨時補充,並於會中充分說明,以確保無所遺漏,避免委員誤解。        (7)保持和諧、留有餘地:        切記理直氣緩,保持調解氣氛,否則若惹惱機關,將可能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        4.結論歸納合理        (1)以法為依歸、理為輔助、情為旁白:務必以「法」為準,輔以「理」,再動之以「情」,則成功之機率將提高;倘不合法,緃使再合情合理,恐怕亦難成功。        (2)理由引述分門別類、條理分明,且能支持所提請求。        (3)歸納結論以達成請求事項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