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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抵押設定

什麼是抵押設定? 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房屋擔保貸款就是這樣的借貸模式,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借款銀行)就是必要流程。   辦理銀行房貸-地政規費為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例如:借款1000萬, 銀行會設定借款金額的1.2倍為1200萬,地政規費就應付12000元,設定文件較繁複,通常會請代書處理,亦可自行辦理。(多設定二成是因為擔心債務人不繳息,有利息違約金...等等費用產生,此時若債權銀行要拿回本金,必須經過拍賣程序,而這期間所衍生的利息違約金費用就會從這二成中去計算。若繳息正常,依上述案例清償1000萬元後就能塗銷,而非1200萬。)   辦理房貸增貸-原貸款金額之外, 再增貸。例如:已借款1000萬, 需要再借500萬, 銀行會要求設定600萬(1.2倍),地政規費應付6000元   抵押權-分為下列兩種一、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不特定債權):包括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擔保範圍有哪些項目,可能擴及到部分銀行往來債務。  例如:可能及於票據、利息、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等(105/8/12 起限縮為單一貸款契約範圍,銀行不能再用卡債、信貸未償還等理由,拒絕塗銷房、車的抵押權。違反的銀行最重可處1000萬元。)二、普通抵押權 (擔保特定債權):僅限該次貸款金額。 一般銀行申貸條件中多要求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 所以設定前記得要詢問銀行擴及的債務擔保範圍為何。    房貸對保完成後,銀行會將土地及建物做「 抵押權設定 」,也就是房屋貸款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倍。設定抵押權就需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據設定金額繳交千分之一的規費,如貸款1000萬,銀行會設定1200萬,所以抵押權設定的金額就是1200萬,那麼就必須繳交12000元的規費。 房屋貸款設定要怎麼設?地政規費收費怎麼算? 您有任何關於貸款的問題嗎? 歡迎透過貸款通的免費諮詢服務來詢問喔! 房屋貸款 房屋貸款,意思就是利用您名下的房屋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只要透過貸款的方式將房屋當擔保品抵押,就可以輕鬆借到錢。而辦理房屋貸款的條件也非常簡單,基本上只要您名下有房產就可以成功借到錢! 在成功辦理房屋貸款時,對保完成後,銀行都會要求進行「設定」,那「設定」這是什麼意思呢? 房屋貸款抵押權設定是什麼?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貸款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貸款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房屋擔保貸款就是這樣的借貸模式,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借款銀行)就是必要流程。 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就是一道非常重要的手續與流程。 當確定能夠辦理貸款後,在對保之後會做「抵押權設定」,所設定的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倍。會設定1.2倍是因為擔心債務人不繳息,銀行可以確保在最高利率下回收本利,包含衍生的違約罰款、違約利息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費用。 抵押權專為擔保債權而設,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白話一點就是讓抵押權人得以拿回借款。舉例來說,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實行抵押權,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換言之,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便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分類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的時間並不同。 「普通抵押權」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簡言之,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但是如已超過「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不得再行使。 「最高限額抵押權」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換句話說,就已確定之原債權,抵押權人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一般銀行申貸條件中多要求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 所以設定前記得要詢問銀行擴及的債務擔保範圍為何。 一般銀行房屋貸款經常使用的業務項目為:抵押設定、權利內容變更、清償後塗銷。 抵押設定申請房屋貸款核准持「權狀與設定申請書」至地政機關,將不動產權利設定給債權人(如銀行),可代書辦理或自行辦理地政單位發給 他項權利證明/設定申請書副本 給債權人(如銀行),而權狀則交還給借款人權利內容變更向原本辦理貸款的銀行提出條件變更(如增貸、延長年限等)核准持「她向權利證明與變更申請書」至地政機關辦理 原他項權利證明內容變更,銀行簽約代書辦理地政單位發給 變更後他項權利證明/變更申請書副本 給銀行清償後塗銷清償房貸發還 清償證明、他項權利證明、設定/變更申請副本持「清償證明、他項權利證明與塗銷申請書」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設定結案設定抵押權所需證明文件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人身分證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義務人印鑑證明房屋貸款設定費用抵押權在哪裡設定?費用是多少?設定抵押權就需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據設定金額繳交千分之一的規費,通常銀行在設定上,會將金額設定較高。 如貸款1000萬,銀行會設定1200萬,所以抵押權設定的金額就是1200萬,那麼就必須繳交12000元的規費。設定文件較複雜,雖然能夠自己辦理,但有些人也會請代書代辦,不過代書代辦費用則需要另外支付。 辦理房屋貸款增貸時怎麼設定?已經有原本的貸款金額再辦理增貸,如已借1000萬,需要再借500萬,銀行會要求設定600萬,則地政規費就應付6000元。在這裡,因為債權保障的緣故,銀行通常會請自加配合的簽約代書處理。 房屋貸款清償時怎麼塗銷?當借款還清時,貸款的銀行會提供清償證明及抵押相關證明文件,此時可以將文件送至地政機關塗銷銀行的抵押設定。 如何進行抵押權塗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準備好凡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使抵押權消滅時,應由抵押權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同下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抵押權塗銷一樣分為兩種:金融機構抵押權以及私人抵押權。 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a. 申請人親自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塗銷登記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b. 委託代理人辦理:除準備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私人抵押權塗銷:a. 抵押人親自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債務清償證明書(蓋妥印鑑章)、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b. 債權人(抵押權人)親自辦理: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抵押權人印鑑證明、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c. 委託代理人辦理:除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記得,一旦債務清償完畢,拿到了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一定要及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您對於抵押權設定還是不了解嗎? 還是對於房屋貸款還有其他想要知道的問題嗎?

民事非訟事件處理

簡言之,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謂「非訟事件」。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 「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 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民事非訟事件1.登記事件2.財產管理事件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5.監護及收養事件6.繼承事件 商事非訟事件1.公司事件2.海商事件3.票據事件

婚姻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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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處理

夫妻財產新制簡介一、立法原則(一)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二)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三)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四)保障財產交易安全二、夫妻財產新制與舊制之比較(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新制) 聯合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一、原有財產。 二、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 三、聯合財產。(夫及妻之原有財產之組合)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分別所有。 管理權 各自管理。 一、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 一、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二、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使用及收益權 各自使用、收益。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處分權 各自處分其財產。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四、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二)約定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共同財產制(新制) 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共同財產。 二、特有財產。 同上。 所有權 一、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二、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一、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一、共同財產:由夫管理。 二、特有財產:同上。 管理費用負擔 一、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二、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同上。 處分權 一、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二、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一、共同財產: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二、特有財產: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一、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二、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所得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新制) 所得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勞力所得財產。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一、所得財產。 二、原有財產。 財產關係 一、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一、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比較項目 分別財產制(新制) 分別財產制(舊制)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各自管理。 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使用、收益及處分。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三、新制中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比較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 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妻分別財產。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為之。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同上。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報告義務 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婚後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無。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同上。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四、新法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規定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列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 (三)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以示對夫妻個人人格獨立之尊重。五、新法重點提示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十一、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十二、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遺產節稅

(一).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及扣除額 (配偶的 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位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 扣除額)皆較贈 與稅為 高,且土地以遺產方式取得無須再繳增值稅。因此,若被繼承人 沒有很多遺產時,以繼承方式過戶予子女可省較多的稅。 (二). 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可以加扣四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比孫子女少,則可 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就可增加 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免掉一次贈與稅。 (三). 運用債務來的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房地產銀行抵押貸款、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 稅也可以降低。故當被繼承人名下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無力 繳太多遺產稅,可先行辦理銀行抵押貸款,並在生前將現金逐年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四). 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又因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 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以遺產分割協議 代替拋棄繼承。 (五). 被繼承人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 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 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六). 利用藝術品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 承人向稽 徵機關聲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直到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才須自動申報補稅,所以多買些有增值的古董、美術品,既可以保值,以後留給後 代又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七). 利用保險來節稅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喔。例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 每人每年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 的保險金給付,都不需要繳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 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被繼承人若能善用保險,不僅生前可節省綜合所得稅,死後仍能節省繼承人遺產稅的負擔。 (八.)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 遺產稅額內扣抵。 (九). 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繼承系統表一份 (3)被繼承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4)繼承人現時戶籍謄本一份 (5)遺產分割協議書 (6)扣除額有關之證明書 (7)若委託他人代申報應附委託書 (8)若委託他人代理申報應附委託書 (十). 附:遺產稅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 A.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遺 贈稅法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如係軍、警、公、 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得加倍扣除。 B.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遺贈稅法第十七條) -、增加以下遺產扣除項目或提高其金額,對於高資產者,遺產稅將可大幅降低;資產不高者, 則或許可能因此免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繼承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被繼承人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 四十萬元。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以上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 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 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 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 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 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 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十一). 附:免課遺產稅的財產有哪些? 將您 現在要課遺產稅的財產,全部或部分轉換成如下形式持有,則您的遺產稅將大幅降低,甚至全免稅!! 下列財 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 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四、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 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農地開發變更使用

應備證件1.申請書1份。2.建築主管機關或其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管審核條件初步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3.相關變更使用之坐落位置圖說與施工圖說。4.核准後繳交審查費及回饋金:(1)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500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2)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核算回饋金應繳金額。 備註 如屬山坡地範圍者,須檢附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繼承登記

1、「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資料或印鑑證明 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相關戶籍資料,以利製作繼承系統表,俾後續申報遺產稅及申辦繼承登記。另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倘繼承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擇一辦理,如:檢附印鑑證明替代。 2、「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稅捐稽徵機關」 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稅捐稽徵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4、「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請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格下載(2) 登記清冊。表格下載(3) 繼承系統表。表格下載(4)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5)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請參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 )(6)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表格下載(7) 遺囑正、影本(辦理遺囑繼承時檢附,民法相關規定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8)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9)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表格下載(10)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11)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共有土地分割

一、標示分割 1.一般分割: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3.逕為分割: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 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1.共有物分割: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土地分割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議分割」、「調解分割」、「裁判分割」: 協議分割: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思分割,且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者,皆屬之。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原物(原土地)分割、價金分配、或以抽籤之方式均可。裁判分割:若無法如上一項順利協議分割,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後,便可聲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三種,且應以此三種分割方法為限。調解分割:假如經過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讓法院裁判分割者,可以聲請地政機關調解。 與其他共有人已協議好分割土地,那麼請仔細審視您的標的物是否有特殊的限制: 特別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全體共有人可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建築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者、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禁止分割等。 土地分割流程約需15個工作天:一、填寫申請書:於政府網站下載土地分割申請書。二、填妥說明書後,連同應備文件及費用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築執照,申請土地經界線分割,應檢附建築執照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印本抵繳遺產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稅捐機關或國有財產機關核准文件及繼承證明文件。三、現場測量:與測量人員約定日期時間前往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四、完成登記:測量、標界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領狀,完成分割。 土地分割後的優點土地可以獨立使用土地可以獨立買賣土地可以獨立貸款 土地分割的費用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筆以新台幣800元計收,申請人如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持分可以申請貸款嗎?需準備的相關文件及費用有哪些? 如果要以持分土地,向銀行申請土地貸款,其實很高的機率是不會過件的。因為你所擁有的土地並不完整,雖已分割產權,但將來若不幸銀行需要法拍沒收抵押品時時會較不易且麻煩、風險較高,除非是共同持有人同意,否則銀行鮮少受理。此時會建議轉而尋求民間金融機構辦理土地貸款,一來民間土地貸款只要個人單獨持有的土地權即可申辦,無須經其他持分人同意,且手續簡便、估價審核快速,也不會特別通知其他持分人。

贈與信託登記

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新聞:老一輩的把房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卻對父母不理不睬、沒盡到奉養的責任,讓父母失望至極。 還曾看過一則報導是: 老翁把房子贈與給兒子,結果他卻沒對父親盡到奉養的義務,於是老翁有天就雇用怪手,把他送給兒子的透天厝整個鏟平。 如果你要照顧兒女,確實是不要這樣直接贈與,要留點後路先照顧好自己,把退休、老年安養都安排好了,再來把部分財產贈與給小孩,這一部分贈與出去的財產是不會影響你的退休安養計畫的。 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應該要怎麼做,可以讓你贈與完還保有控制權? 雖然民法有不孝條款贈與撤銷權,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但是這個要經過訴訟,律師費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你還不一定會贏。 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1.房子給子女後辦設定抵押權 房子給子女後,為了怕子女以後不盡到扶養的責任,有些父母會去做一個動作: 辦設定抵押權。 舉例父親贈與1,200萬的房子給兒子,設定抵押權額度800萬,變成是兒子對父親負債800萬。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 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則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 這樣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是:對子女產生一牽制效用,子女可能不敢不盡孝道,或是私下把房子賣了。 不過這其中也陷阱存在,如果父母設定抵押權額度設定太高,萬一父母過世抵押權額度會變遺產,列入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 抵押權額度設定太低,子女可能再去去辦二胎貸款,欠下負債等。 2.不動產贈與子女要避免被追贈與稅 有些人贈與房子,是直接買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因為無資金來源證明,無法證明子女是有能力買房的,這樣子就要小心國稅局會認定是贈與,追你贈與稅。 國稅局曾公告一案子,父親購買預售屋,完工交屋時登記兒子名下,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父親繳了自備款1,100萬元,剩下金額是銀行貸款繳付,再由兒子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國稅局認為其子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而且也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最後被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被課徵贈與稅近100萬元。 另外,如果房子給子女是採用附有負擔的贈與,亦即父母將房子辦貸款後,再連同房貸一併贈與過戶給子女。 這樣做的好處是可省下贈與稅,也可一次移轉省下稅務規費。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所以兒子承接的房貸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以降低贈與總額,亦即該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課稅價值的總和,扣除房貸金額後再據以計算應繳納的贈與稅。 舉例:如果你要贈與給子女的房子,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總計8,900萬,貸款3,500萬,土地增值稅與契稅280萬。 這時你要繳的贈與稅是:(8,90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3,500萬貸款-280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15%-125萬=610萬(應納贈與稅額),贈與的淨額是已經扣除貸款金額,所以要繳的贈與稅降低了。 贈與稅速算公式 這時要注意的是貸款的額度多少,如果以貸款3,500萬,貸款利率2%、貸款年期20年計算,1個月房貸是17萬6,765元,1年是212萬,還沒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因此父母可以每年贈與子女212萬讓子女來繳房貸。 如此就能讓父母贈與房子後,每年分次贈與現金給子女,幫子女繳房貸,可合法節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不能在短期內出售,否則會面臨高額的稅負。 現在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認定,以其持有房屋、土地期間長短,會適用不同的稅率: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而如果符合「戶籍登記自住」、「居住滿6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這些條件,則以後出售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並享有免稅額400萬元。 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怕子女不孝,或亂處分不動產,其實你贈與房子後可以這麼做: 父母贈屋給子女後以不動產做「自益民事信託」:以父母為受託人,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這時候受託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 辦理信託後房子會被註記為信託財產,如果子女要用房子去辦貸款,銀行一看登記簿謄本房子是信託財產,銀行將不願意借款。 而信託專簿謄本中如果已註明: 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因此無法買賣。 信託可分為2種, 一是自益型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型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 如果是他益型,委託人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把財產轉入信託時,屬於贈與行為。 這時因為我們做的是自益信託,不用繳增值稅贈與稅,但是如果你做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 ,這樣是算贈與,信託成立、移轉財產就要繳贈與稅增值稅。 做自益信託的好處是什麼? 1.不用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相關法規如下: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意思是說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受益人跟委託人不同人,是要課贈與稅的。 因此如果我們成立的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自益型信託,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子女,所以不用繳贈與稅。 而受託人是父母,這時因為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不動產註明為信託財產,子女無法買賣處分 如果你把不動產贈與給子女,不想讓他們隨便買賣處分的話,註記為信託財產就有這樣的作用。 當你要買房子時,你一定要先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看產權是否清楚。 這時如果發現該產權尚有註記「信託財產內容詳信託專簿」、「委託人XXX」時,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影印信託專簿,才能知道賣方是現登記名義人(即受託人)或原所有權人(即委託人)。 若賣方是受託人,他是否獲有出售該房地的授權,看信託契約書信託目的欄就可以知道;若賣方是委託人,而信託契約已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 換句話說以父母當受託人,子女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信託契約也有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時,子女就無法出售或處分該不動產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第132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 信託專簿又是什麼呢? 信託專簿是信託登記案件影本,地政事務所除了有「登記簿謄本」外,還有「信託專簿謄本」也是公開的資訊,任何人也都可以申請調閱。 信託專簿謄本就像一般的土地建物謄本一樣;只要有地號(建號)等基本資訊,就可以申請信託專簿謄本。 藉由信託專簿,你就可以知道如果該不動產是信託財產時,與你做交易的賣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出售該不動產,以避免掉買賣糾紛。 雖然天下父母心可能都想照顧子女,讓他們過較好的生活,因此會贈與子女財產等。 不過最好是有個完整的規畫,要預留後路,先把自己退休養老顧好,再來談照顧子女。 不要像這些報導中的例子,把房產贈與給子女後,結果子女不奉養盡孝,自己的生活就會出問題,無法安心養老。

不動產買賣過戶登記

不動產買賣過戶之辦理程序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申報贈與稅(二親等以內) ⇒買賣移轉登記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至轄區稅務局分局辦理)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土地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5.土地登記謄本(可附影印本;需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報「契稅」需附文件:(至轄區稅務局分局辦理)1.契稅申報書(稅務局提供)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4.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 三、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買賣雙方為二等親關係者才需要申報: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孫子之間買賣(至轄區國稅局稽徵所辦理)1.贈與稅申報書(鎮公所或國稅局提供)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3.土地、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4.土地增值稅(免)繳款書影本5.契稅(免)繳款書影本 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贈與稅稅率:依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四、「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轄區地政事務收件)需附文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2.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亦可至上列網站下載,)3.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買受人及出賣人)4.印鑑證明一份(出賣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6.土地增值稅、建物契稅 (免) 繳款書收據(並至稅務局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7.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影印本(二親等以內需檢附)8.不動產如為國宅,尚需檢附國宅移轉同意書。(向苗栗縣政府都市發展局國民住宅發展處申請)9.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子女如未成年,還需父母親當法定代理人。 並切結確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 五、買賣移轉過戶所需費用如下:1. 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2. 契稅:房屋移轉權利價值的 6%計算 (可向稅捐處查詢房屋評定價格做為買賣權利價值) 契稅試算網址3. 贈與稅:(二親等以內之買賣)試算網址:http://service.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74. 公告土地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或至下列網址查詢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asp?cid=1005. 印花稅:印花可至郵局購買,或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總繳稅單。(契約移轉現值千分之 1)6. 地政登記規費:登記費: 土地:申報地價 X 面積 X 持分 x 0.1% (申報地價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稅捐機關核定契價 X 0.1%(核定契價請查閱契稅繳(免)納收據聯) 書狀費:土地、建物書狀費一張 80 元。 貼心小叮嚀:請於雙方簽訂契 約後一個月內辦理報稅及申請 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依土地法第73條第二規定:地含建物)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聲請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申請人若為法人,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前項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一、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二、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四、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五、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第 41 條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十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十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十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十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十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 第 42 條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買賣之標的物座落在高雄市之內可向楠梓、三民、新興、鹽埕、前鎮、鳳山、岡山、旗山、路竹、美濃、仁武、大寮任何一所申請買賣登記。

保護令

什麼是保護令?保護令是由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讓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 保護令的種類?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一、通常保護令 ->需經審理程序。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聲請方式: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效期: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二、暫時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聲請方式: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原則上得不用開庭審理,但若依具體個案判斷,法官認為有開庭之必要者,亦會開庭調查。)三、緊急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夜間或休息日皆可向法院聲請。聲請方式: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關於保護令之裁定,於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例如:性侵害、侮辱、精神虐待、騷擾。)

保護令聲請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養子女。)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例如媳婦與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妺。)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例如姑丈、舅媽。)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又稱恐怖情人條款。) 保護的範圍?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違反保護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備註:*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立遺囑

壹、遺產繼承順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規定。 貳、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一、自書遺囑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四、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容許使用項目申請

何謂容許使用?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之項目?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者,是否申請同意容許使用?答:1. 所謂容許使用,即指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 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甲種建築用地可供住宅、公用事業設施宗教建築等十二項使用,又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等十三項容許使用項目使用。2. 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或逕洽詢市政府(地政局)。3. 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在其使用之前仍應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容許使用。

不動產買賣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契稅繳納證明●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選一 )(1) 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資料。(2) 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抄錄本。(3) 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印鑑證明(賣方-義務人檢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依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持有土地面積+房屋契價,再按1/1000計算登記規費。 ※ 另有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 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複丈測量

土地鑑界、分割、合併、建物分割、合併、基地號勘查、滅失及標示變更登記。

繼承贈與

遺產繼承、不動產贈與、節稅規劃協議分割繼承,國有土地承買、承租、共有物處理等疑難案件。

法院代標

法拍屋之代標、移轉、貸款、承買、申請點交等。

買賣移轉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可配合銀行履約保證,讓您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