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登入
關鍵字
搜尋
電話
搜尋
統編
搜尋
產品
搜尋
地址
搜尋
search
關鍵字
/
place
地區
全區
宜蘭
基隆
新北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花蓮
台東
澎湖
連江
金門
search
群茂會計師事務所-節稅/帳務/稅務諮詢
★記帳、報稅、工商證記、稅務記帳、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關於我們
產品介紹
更多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高速公路電子收通行費以經手人證明為憑
虎尾稽徵所表示:為簡政便民,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訂營利事業員工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出具之證明列報交通費。
為提供您最佳的網站使用體驗,本網站會使用本身或第三方的 Cookie,以作為技術、分析、行銷之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
我知道了